上海:新建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按要求采用地源、空气源热泵系统

发布日期:2023-09-07浏览次数:3448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发展改革委 规划资源局 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条件,合理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8%,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墙薄膜组件的无初始发电效率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应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制冷COP应不低于3.5。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能效等级应达到一级。

《通知》摘要如下:

二、主要目标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按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0%。到2030年,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5%。

三、基本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条件,合理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根据建设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城市风貌保护区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管理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8%,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墙薄膜组件的无初始发电效率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应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制冷COP应不低于3.5。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能效等级应达到一级。

四、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应同时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

     1.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根据建设用地内地上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核算: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现行值)×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具有多种建筑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根据各类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后相加得到。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于4.0的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不得低于核算量的60%。各类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进行取值。

(二)新建居住建筑

     新建居住建筑应同时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

     1.居住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根据建设用地内地上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核算: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现行值)×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居住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系数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进行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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